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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章程

2013-04-27 00:01     来源:海协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章程

(1991年12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以促进海峡两岸交往、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为宗旨。

  第三条  为实现上述宗旨,本会致力于:

  一、加强同赞成本会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 

  二、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

  三、协助有关方面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维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受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可签订协议性文件。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的理事由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任期一届五年。

  第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

  本会聘请顾问。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审议年度会务报告;修订章程;审议经费预算、决算;推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聘请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决定增免理事;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长、常务副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多数理事通过。

  第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召集理事会议;增免理事,并提请理事会审议追认;聘请顾问,并提请理事会审议追认;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二条  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会务。

  第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代表本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可代表本会办理某项具体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办事机构。

第三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民间赞助和捐赠;国家资助;咨询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支出,受理事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会的解散,应依法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章程由理事会修改。理事会全体会议修改章程,须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并须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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