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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台办与“新党大陆事务委员会”达成六项重要共识(2001.07.11)

2008-06-26 15:11     来源:人民日报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与台湾“新党大陆事务委员会代表团”今天经过一整天的对话,达成若干重要共识,并发表了共识新闻稿。

     共识新闻稿全文如下:

     应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邀请,“新党大陆事务委员会代表团”于 7月10日至13到北京访问。双方就两岸关系重大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并达成若干重要共识。

     一、双方表示对于两岸关系的若干重大问题具有共同的认知和主张,即一个中国、和平统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关系改善与稳定发展的基础,两岸同胞可以从两岸关系的改善与发展中获得更多的利益与福扯。为谋求两岸关系的改善和两岸同胞的福址,双方将努力推动在“九二共识”基础上恢复两岸接触、对话、促进两岸经贸交往、人员往来和各项交流,早日实现直接“三通”。

     二、双方认为,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2300万台湾人民,不论是台湾省籍还是其他省籍,都是骨肉同胞、兄弟姐妹,应相互爱护,和睦相处,共同促进台湾社会安定、经济发展。

     三、双方认为,两岸双方加入 WTO后,农业发展面临挑战,应加强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协助台湾农民谋求利益。大陆鼓励台湾农民到大陆投资、发展。

     四、“新党大陆事务委员会代表团”提出,希望大陆方面对于热心前往大陆兴办教育事业的台湾团体和个人,应给予鼓励和协助。中共中央台办表示愿向主管部门反映,在政策允许下,积极促成。

     五、双方面定,中共中央台办、“新党大陆事务委员会”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精神,不定期地就两岸关系与国家统一问题交换意见,以逐步建立经常性的对话机制,为维护台湾局势的和平、推动两岸关系发展、谋求两岸同胞利益进行合作。

     六、新党基于服务两岸人民的热忱,由大陆事务委员会成立专责机构,与中共中央台办的相关专责机构相互联系,协助处理涉及两岸同胞权益的事项。


(2001年7月 l1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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