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海协会网站 -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来闽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05.07)

2009-05-07 16:53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公安厅
《关于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来闽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09〕4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台办、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 各高等学校,有关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闽台人才交流合作,更好地服务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现就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台生来闽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按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招收,并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的台生,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需要的,可以自主应聘或受雇到福建省内的国有企业单位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台生,符合招聘条件的,可以通过参加公开招聘应聘到福建省内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就业。台生在福建省内就业与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二、对到福建省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依法登记的组织就业的台生,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为其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三、对被福建省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台生,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到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核签手续。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校介绍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聘用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文件或企业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以及经国家联合招生办公室确认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办理《就业报到证》核签手续。

  四、台生到福建省就业的,应依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由其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一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手续或一至五年有效居留签注手续。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台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其自觉遵守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

  五、对到福建省求职的台生,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咨询、培训、推荐等服务;经过省或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应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六、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台生,应当参照国家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台生在内地(祖国大陆)高校学习期间的学籍档案,台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学籍档案应转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保管,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为台生做好人事代理等其他各项服务工作。

  支持和鼓励台生来闽就业工作是落实“两个先行区”建设的具体行动,各地、各部门要把台生来闽就业工作纳入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台生在闽就业的合法权益。各级人事、台办、教育、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台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他们在闽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要相应建立在闽就业的台生信息数据档案,及时了解掌握台生在闽就业情况。要注意总结做好台生来闽就业工作经验,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各有关高校要加强对台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台生顺利实现就业。各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台生来闽就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订阅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