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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支持台企发展扩大利用台资十项政策措施(2009.07.30)

2009-07-30 15:05     来源:SRC-423
  为支持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深化津台经济交流合作,在7月30日上午召开的第二届津台投资合作洽谈会滨海新区项目对接恳谈会上,天津市发布了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利用台资的十项政策措施。

  这十项政策措施是:

  一、支持台资企业贷款融资。协调天津市各商业银行5年内向台资企业提供120亿元人民币专项贷款。设立10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台资企业贷款补贴基金。支持台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积极为台资企业贷款担保。支持贷款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贷款进行担保;支持天津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发起设立台资企业贷款担保机构,鼓励天津市有关机构出资入股。

  三、鼓励台资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重点扶持和引导有意愿、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市场,以及境外上市融资,享受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的政策。

  四、台资企业享受天津市鼓励企业发展的政策。台资企业享受天津市出台的节能、技改、环保、循环经济、中小企业等方面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扶植政策措施。

  五、鼓励设立“台湾产业园区”。支持在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和区县开发区内兴建具有产业特色的园区,鼓励台湾有实力、有能力的行业组织和企业集团,通过现金和科研成果投入等形式参与开发建设和管理。经批准的产业园区,享受天津市支持示范工业园区的有关政策。

  六、促进津台农业合作深化。支持汉沽区“中心渔港”设立台湾农渔产品北方销售展示中心;鼓励台资企业建立台湾鲜活农渔产品深加工基地和北方销售通路,视项目投资规模,制定配套政策。

  七、大力推进重大产业项目投资。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积极承接台湾产业转移,鼓励台商投资高端化、高质化和高新化产业项目;对台商投资重大工业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

  八、鼓励台资设立金融机构。加快推进天津市金融机构与台湾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支持经批准的台资企业参股天津市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机构或在天津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台资在津独资设立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九、协助台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面向台资企业开展劳动、税收、工商等法规政策,以及产业资讯、市场发展等方面的辅导服务。支持台资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以及扩大内需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项目招标。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台资企业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十、积极引进台湾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有识之士参与天津经济建设,享受天津市吸引境外人才的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按相关规定来津从事律师、医师、会计师和建筑师等职业。落实《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鼓励台湾同胞在天津市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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