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海协会网站 - 第三次工作性商谈(1993年12月18日-23日,台北)

海协会关于遣返劫机犯事函 (1993.11.19)

2008-06-26 13:47     来源:国台办网站

海峡交流基金会:

  贵会 l1月 12日有关北方航空公司飞机被劫事两函均悉。

  我会对贵会在北方航空公司被劫民航班机返回大陆一班中提供的协助,表示感谢。

  今中 4月以来多次发生大陆民航客机被歹徒劫往台湾的严重事件。劫持民航容机,危害航空安全,直接威胁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海内外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在已发生的大陆民航客机被劫往台湾事件中的劫机犯,绝大多数为刑事犯罪或刑事犯罪嫌疑分子,有的是负债潜逃者。由于台湾有关方面至今仍无意遣返劫机犯,致使这些在大陆已有犯罪行为和负债累累的社会渣滓将台湾视为逃避刑事处罚或逃避债务的理想地区,这应当引起台湾有关分面的高度重视。遣返历次劫机犯罪分子并加以惩治,杜绝涉及海峡两岸的劫持民航客机犯罪事件发生,是海峡两岸同胞的迫切愿望,海峡两岸有关方面应当为此共同努力。

  关于遣返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1990年 9月的“金门协议”已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双方已相互遣返了一些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台湾有关方面按照“金门协议”的规定,立即遣返大陆劫机犯,而不能选择地执行“金门协议”。

  考虑到台湾有关方面认为“金门协议”对遣返劫机犯未作具体规定,我会在 8月底 9月初贵我两会工作性商谈中,就提出愿意与贵会依“金门协议”有关规定,讨论遣返劫机犯的具体安排,可惜当时未得到贵会的积极答复。在贵我两会磋商 11月厦门工作性商谈期问,贵会表示愿意解决劫机犯罪问题的意向后,我会立即表示欢迎,并两次明确函告愿讨论依“金门协议”遣返大陆劫机犯问题。 11月 l日晚,贵我两会商谈代表确定厦门工作性商谈日程时,均同意将遣返劫机犯问题作为一项单独议题列入议程,并且于 5 日、7日两度进行了实质性的深入讨论,贵会商谈代表认为我会的部分意见是“很有建设性”的。双方还都提出了文字意见供进一步讨论。应当说,对该项问题的商谈有了一个好的开端。事实证明,我会积极推动遣返劫机犯问题的讨论,任何歪曲事实的论调都是有违商谈客观事实,也是不负责任的。

  商谈遣返劫机犯的具体安排,应以惩治罪犯、杜绝涉及海峡两岸劫机事件的发生为目的;应当实事求是地面对两岸关系的现实,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如果借遣返劫机犯为名,提出不适当的政治问题,只能拖延问题的早日解决,实际上是继续纵容劫机活动,从而给民航安全和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民航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海峡两岸同胞是绝对不会赞成的。我会建议贵我两会尽快就遣返劫机犯事宜再次进行商谈,争取达成协议。

  贵我两会在以往的事务性商谈中,已达成“海峡两岸均坚持—个中国之原则”的共识,双方应遵守这个共识,也应继续坚持汪辜会谈商定的“民间性、经济性、事务性、功能性”,回避政治问题,使两会商谈能顺利进展,以促进两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1993年 l1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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